上海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对施行多年的2013版进行修订,制定《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26版)》,自2026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该文本是规范校服购销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
一、为什么修订:2013版已运行多年
随着校服管理要求细化,旧版文本在签约主体、质量验收、家长参与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配现行监管需要。新版文本由两部门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后续在未制定新版本前延续使用。
二、签约主体:学校为甲方,严禁家委会代签
- 学校作为合同主体直接与供货企业签订,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 合同内容须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与支付方式、交货与验收、售后服务及调换、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学校须将相关资料报送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备案。
- 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质量"双送检":厂家一检 + 学校二检
- 厂家送检(一检):生产企业出厂前须送检,项目须含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等安全指标,报告向家长和社会公示。
- 学校送检(二检):学校到货后从每批次随机抽样送有资质机构检测,机构须与厂家一检机构不同;区级常态化抽检合格报告可替代对应批次的二检。
- 二次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检验结果合格方可发放。
四、家长话语权:选用组织家长学生代表不低于80%
校服选用组织成员涵盖学校管理人员、家委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与社会代表,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80%。采购方案须征得新生年级三分之二及以上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合同签订环节;校服遵循自愿购买原则,允许单件(衣、裤)购买,避免强制或变相强制、频繁更换款式迫使学生重复购买。
五、困难群体:减免与公示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校应予以减免或补贴。
- 校服按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费用由学校代收,不得由家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校内公示栏公示。
- 学校监督投诉电话及上级监督投诉电话长期在校门口公示栏公示。
口径说明: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行使用,具体校服款式、价格、数量由各校经规范程序确定,家长以本校公示的采购方案与合同为准。